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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7〕80号)

2018-06-20 15:08:00 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强化鉴定评审的把关作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我局组织对141家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单位和机构进行处理。现将2017年监督抽查、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方式

(一)获证或委托后监督抽查

获证或委托后监督抽查是以质量体系运行、工作(产品)质量以及资源条件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此次对获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采取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

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过程监督抽查)是以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为重点,对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在评审后、发证前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监督抽查情况

(一)生产单位抽查情况

此次共监督抽查生产单位85家,其中锅炉制造单位1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11家、气瓶制造单位5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15家、电梯制造单位9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35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在取得许可后,资源条件下降,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不到位,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下降,不能继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锅炉

部分单位材料存放混乱且标识不清,未进行标记移植,材质证明书缺少经手人签字等;使用的部分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已经过期或废止等;压力试验场地缺少安全防护设施;部分单位缺少工艺文件或工艺文件未经审批。部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不齐全,缺少必要的过程、要素或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或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质量责任人员不能覆盖所有的制造过程或要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缺少唯一性标识;内部审核未覆盖所有部门,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措施;未进行管理评审和质量目标考核;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未编制产品制造质量计划或质量计划未覆盖所有环节。

2.压力容器

部分单位使用的材料缺少质量证明书,未按规定进行复验,材料代用未履行审批手续;焊接及焊接检查记录信息不全等。部分单位材料存放场地不满足使用要求。部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不齐全,缺少必要的过程、要素或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或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进行内部审核;未进行管理评审和质量目标考核;焊接工艺评定未覆盖或引用错误;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

3.气瓶

部分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技术人员的比例不满足要求;配备的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缺少焊接试验室;气密性试验场地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等;部分单位水压爆破试验数据涂改;无热处理曲线等。

部分单位内部审核未覆盖所有要素;质控系统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无损检测缺少委托单;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标记移植,材料出库无领料单;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

4.压力管道元件

部分单位材料无质量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复验,材料存放、保管、烘干、发放无记录,材料标识不符合规定;持证焊工数量不满足要求;技术人员的比例不满足要求;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缺少检验记录,或未记录检验数据等;试样制备、冲击试验机等生产设备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等。

部分单位未及时任命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控系统责任人员;部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记录表格;未及时更新或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经规定的审批;未进行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未进行质量目标考核;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

5.电梯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部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焊工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测试仪器超过法定计量周期。质量体系文件缺少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等必要的程序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等;部分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全,未对部分合格品供应商进行评价;记录、档案保存不完整、不齐全,生产过程中的记录无法与相应的程序文件的要求对应;技术资料管理较为混乱,图纸和计算资料上的签名不全,计算过程与对应标准不一致。

部分单位无完整的计算书、图纸、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提供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随机资料;未对重要零部件进行全部检验。

(二)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情况

此次共抽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25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机构检验人员不足。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机构检验检测细则未及时更新或修订;未进行管理评审或评审输入的内容不齐全;未按规定实施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控制;未到制造单位进行现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满足要求;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3.检验工作质量方面

检验结果无相应的检测记录或分项报告支撑;检验检测记录不完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三)鉴定评审机构抽查情况

此次共监督抽查了12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机构未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采取现场确认;部分评审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未如实反映在鉴定评审工作记录中;部分评审项目结论无支持材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缺少相关记录;质量管理缺少监督或流于形式,

2.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部分机构鉴定评审记录缺少编号、签字或项目;存在出具报告延误、填写笔误、漏填等情况;备忘录中无整改期限要求;备忘录部分内容与体系规定表格不一致;整改见证资料未能证明整改项目;评审报告上报时间不符合要求。

(四)过程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特种设备过程监督抽查主要涉及12家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的鉴定评审工作,共检查了19家申请单位。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体系人员资格、职称不齐全,仪器设备台账不全;质量体系质保师、技术负责人、体系责任人等任命不全、职责不明确,作业指导书不全、部分重要控制要素缺失,见证资料记录签字不全;执行法规标准不到位;持证承压焊工中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存在问题;部分设计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图纸或修改的文件、未及时向用户进行反馈。

2.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备忘录未明确整改确认方式。

三、对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机械工业仪器仪表元器件质量检验所(国家仪器仪表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二)责令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整顿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型式试验工作6个月;责令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进行整顿改正,整改期间停止检验检测工作6个月。

(三)对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钜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泵阀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部分被抽查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仍在进一步核查过程中。待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上述被通报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所有被抽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换证鉴定评审时,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生产单位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暴露出相关鉴定评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不负责,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等工作质量问题,我局将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其排查梳理和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加大辖区内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此次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四)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对照此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评审工作水平。

五、2017年行政处罚情况通报

(一)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型式试验样梯,以欺骗方式骗取许可。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撤销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许可。

(二)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在锅炉制造换证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不予受理本次锅炉制造换证申请。

(三)泸州华坤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申请GC1、GB1(含PE专项)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质保体系人员职称信息,虚假管道试安装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撤销泸州华坤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GC1、GB1(含PE专项)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四)何峰在2015年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明,并获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撤销何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

附件: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一、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任命理化责任人、锻造责任人;热处理设备不满足管件生产需要,存在分包情况;超声检测工艺缺少锻件等超声检测的要求;产品检验记录、工艺流程卡、钢制对焊无缝弯头工艺流转卡等无责任人的签字;力学性能试样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现场材料、产品标识与规定不一致,原材料库房中钢管、钢板未进行标记移植,无批次号;焊材二级库存放较多散装焊条,堆放不符合防潮防湿要求,焊材烘烤记录信息不全;焊工直接使用未烘干的焊条施焊,焊条未装在保温桶中;弯管表面化学分析取样凹坑部位存在补焊现象,且无任何记录。自行采购钢坯锻制而成,未提供锻件热处理记录和理化试验记录;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其成品检验报告尺寸检查项目不全,角度弯头缺少角度数值;工厂预制中使用了直缝埋弧焊管与弯头等管件对接组成的组合件,钢管为钢带纵向卷制焊接而成(12m),卷制过程外协,直缝焊接为该公司自行完成,热处理过程外协,但没有热处理曲线,且未持有焊接钢管制造许可证;其生产的直缝埋弧焊管和焊接弯头、异径管等无损检测射线发现多出超标缺陷,无返修施焊记录。抽查有缝弯头资料,缺少焊材质量证明;过程记录仅有工艺卡和出厂检验记录,无焊接检验记录,无焊材烘烤领用发放记录,无损检测原始记录。抽查无缝弯头资料,热处理曲线无炉号、日期和操作者责任人签字;出厂检验报告未对表面质量、端部内径尺寸及中心至端面A值进行测量。

二、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比例不符合要求,缺少高分子专业人员;未任命质保工程师,未任命材料、生产制造、成品检验责任人;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设置与任命文件不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未经过编制、审核和批准等,未加盖“受控文件”章;《挤出成型过程控制程序》未纳入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库房未开辟燃气用PE混配料专区,不同原料的牌号、等级、批次均应未挂牌明示;未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部分型式试验产品资料,未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未提供原材料复验报告,没有原材料批次号的证明;提供了成品检验报告,质量检测报告,但无批次信息,无法追溯;缺少生产过程检验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中注明稳压压力,超过管子允许工作压力;成品检验报告,缺少原始记录,没有测试过程的具体数据,几何尺寸检查没有检查具体时间,无检验人员、责任人员签字。

三、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任命的检验与试验、设计、工艺质控责任人为同一人,未任命批量管理质控责任人;与焊接气瓶制造相关的技术人员比例不满足要求;气密性试验、烘烤设备与其它单位共用;水压试验不能自动记录瓶号;热处理用中频感应炉只有加热区无保温区,只有一个测温点,且自动记录和温度显示已损坏;气密性试验场地无安全防护措施;产品库房与其它单位共用;无焊接试验室;质量目标缺少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未对合格供方进行评价。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对板材进行合格供方评价,材料责任人未在钢材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上签字确认;热处理圆盘图上未记录热处理炉号。现场巡视发现,实际热处理的加热和保温时间一共为1分钟,《热处理指导规程》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规定加热和保温时间各为7分钟;拉伸和弯曲试样(包括母材、焊缝)的加工不符合图纸要求,且试样无标识。未对气瓶制造用计量装置、检验、试验装置、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内部审核未包括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控制等要素;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无损检测委托单,无热处理记录曲线;部分热处理检验报告中无保温期间的记录,无保温的记录曲线,实际加热时间为33s与热处理检验报告上的7min不符;部分批号无瓶口螺纹检验记录;部分批次产品,其施焊焊工无相应的资格证;未编制YSP23.5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工艺卡等。

四、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质保工程师和质控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焊接责任人不能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缺少其他过程控制规定,缺少文件和合同评审记录保管规定;《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的编制依据已过期;未进行质量目标考核;焊材随意放置,缺少焊材入库、发放、回收记录;未提供符合NB/T47013要求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压力表和温度计等未检定;内部审核未覆盖所有要素;部分锅炉外协主要受压元件无外协件检验单,波形炉胆检验卡引用标准为作废标准;部分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未编制锅炉产品制造质量计划,出厂资料中缺少介质流程图等。

五、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部分型式试验报告仅有一个人签字。试验项目缺项或漏项,应力测试项目缺少载荷处于两端极限位置应力测试的内容。存在噪声测试项目均未记录背景噪声,且仅进行一次测量;吊具极限位置结论判定错误,应为不合格;抽查的两份不同型号通用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报告,试验对象是同一台样机;原始记录应当填写原始数据的项目均未填写原始测试数据,只填写了定性结果。试验原始记录未记录所使用试验仪器设备的信息等。

六、机械工业仪器仪表元器件质量检验所(国家仪器仪表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有型式试验样品均未到制造单位现场抽取,抽样基数不满足规定要求;部分管件和膨胀节试验报告,应当进行2件样品的爆破试验,均只进行了1件样品的试验;部分报告的爆破试验压力计算错误,导致爆破压力计算值低于规定值。

七、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部分报告和记录中存在缺少绝缘试验、变幅时吊具垂直位移、起升高度/下降深度、最大幅度/最小幅度、力矩限制器功能等项目的试验或验测试记录,试验记录中缺少主要结构型式部分的描述,但报告中有对应内容。部分试验报告及记录中存在安全保护装置和起重力矩限制器项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功能性和误差试验,载荷试验不符合型式试验要求,原始记录噪声项未记录背景噪声,起升速度偏差、下降速度偏差、回转速度、绝缘试验、制动下滑量偏差项未记录测试原始数据与时间,起重量限制器项未按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或原始记录中检验结果栏无实测数据等。

八、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核准的RD3项目缺少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核准的RD3、DD3项目缺少γ射线机1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未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修订;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检测通用工艺未按照NB/T47013-2015进行修订;未进行管理评审;数字超声探伤仪、里氏硬度计和数字测氧仪等未检定或校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存在未对接管部位测厚,耐压试验项目无原始记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在无原始竣工资料的情况下,未对管道材质进行确认,未对管道埋藏缺陷进行抽查等。

九、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部分报告和记录中缺少高强度螺栓副项目,各工作机构同步速度项目未填试验结果。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中起重量综合误差项未按要求进行试验,且未记录数据;载荷试验涉及速度允许偏差的项目,未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记录原始测量数据。编号为QX20170001的型式试验资料,现场测试不具备全行程升降和大车运行测试条件,但提供了有关项目的测试试验数据等。

十、浙江省泵阀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部分型式试验因阀门口径超过本单位试验能力,实际试验在申请单位现场开展;部分型式试验报告抽样、设计审查、样品检验、带压启闭试验等时间上不一致。部分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不完全一致。

十一、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源保持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全,未对豪乐奥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等进行合格品供应商评价;未按照体系文件要求及时更新标准及规范;未见自动扶梯部件入库检验记录;车间未设置待检区、合格品区及不合格品区;限速器测试仪未按时进行校准,未见校准合格证书;未见控制柜耐压测试记录;未见最近一次评审时所提问题的整改意见见证材料;产品包装、产品合格证上未注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控制柜装配车间为设置防静电措施。

十二、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全面停止运营,目前处于放假状态,公司生产设备、试验设备、检验设备正在进行检修,厂房、办公设施齐全,但目前不具备生产能力。

十三、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管材未分合格和不合格区进行管理,焊材一、二级库未分别设置;无焊接试验室;气密性试验专用场地无安全防护措施;缺少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缺少外购瓶阀抗压、弯曲试验的试验方法和合格要求;焊接责任人未在焊接工艺上签字确认;压力试验责任人未在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记录上签字确认;水压试验用压力表未在检定有效期内;部分小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未按规定逐只进行刮底、底部气密性试验和内部清洗;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无损检测无委托单;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力学性能水爆试验记录无记录人签字,试验数据随意涂改等。

十四、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审查的合格供方名录中未登记自动扶梯供方;对安全保护装置供方的调查与评价记录中未确认供方的行政许可编号及许可项目;提供审查的“受控文件清单”和“主要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清单”中未纳入GB7588第一号修改单;现场提供的自动扶梯装配工艺文件未纳入“受控文件清单”中,且无受控标识;部分内审人员没有在对应的检查记录中签名;对于限速器的进货检验中,未按照检验记录中的项目要求检查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对应项目判定合格;部分曳引式客梯的出厂合格证中未标明门锁装置的型号及制造商信息;提供的“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无调查过程记录;部分曳引式客梯的出厂合格证中未标明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

十五、广州市钜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无焊接专业技术人员;持证焊工数量不满足要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发生变化后未及时任命;工艺验证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与人员任命不一致;理化检测报告、无损检测报告及防腐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签字人员非质量体系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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